1.受理范围
我院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业务受理范围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检验。
2.申请人首先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检验申请,填写相应的检验产品信息,提交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确定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我院在接受检验申请后,将通知委托方送检,送检时委托方需携带:
① 委托送样检验检测合同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申请人可在我院网站办事服务/检验服务/文件下载专区下载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纸质合同并盖章;
② 申请人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相关资料(如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检测方法等),并单位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必要时提供所送样品的自检报告;
③ 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试制样品应当是与市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定型产品,试制样品还应当有完整的包装和中文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与备案检验相关的信息。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产品注册检验时提交试制样品的,在产品注册时应当同时提交经检验机构封样的试制样品和未启封的市售产品各一件;
④ 送检样品的数量应为检验用量的三倍;
⑤ 检验过程中所需有证标准物质,必要时需提供阴性对照样品、典型色谱图等。
⑥ 如样品有特殊贮存要求及安全提示等,请在办理检验业务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在委托送样检验检测合同书中注明。
3.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需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② 样品外包装标示信息应与所附资料信息一致;样品名称应符合化妆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原则上,检验申请受理后不再对样品标示信息进行修改。
4.检验周期
① 一般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② 检验过程中若因资料、技术等问题,我院会尽快与送样单位联系,送样单位应尽快答复有关问题,此等待时间不计在检验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