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对初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存在疑义要求我院复验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同时携带:
① 加盖复验申请单位红章的“复验申请表”;申请人可在我院网站办事服务/检验服务/文件下载专区下载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盖章;
② 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原件;
③ 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委托方是在收到检验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复验申请。
2. 复验对检验样品及检验依据的规定:
① 复验检验的样品必须是原报告书检验用样品的留样,由原检验机构封签且未启封,检品量应为复验检测项目一次检验量的三倍;
② 复验检验依据按原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执行。
3.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复验申请不予受理:
①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② 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用量及已过效期或效期不能满足检验周期的样品;
③ 已经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⑤ 不按规定缴纳检验费用的。
⑥ 其它不适宜复验的。